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二)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。
(三)负责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、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评残报批工作;执行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;负责优抚单位和烈士纪念物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士官、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;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、退休士官、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;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(五)提出救灾工作建议;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;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,组织灾情的核查、评估、发布灾情;负责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、分配,指导、监督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; 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;组织救灾捐赠和接收捐赠工作。
(六)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规划;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;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农村五保供养、城乡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工作;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、审批工作。 、
(七)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、撤销、命名、更名、隶属关系变更、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;协调县内、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调处工作。
(八)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、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;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指导村(居、社区)民委员会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乡(镇)政务公开、村务公开工作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(九)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;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;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;承担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杈益保障工作。
(十)负责婚姻登记管理、殡葬管理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指导婚烟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及各项资金的筹集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(十二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三)承办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